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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刑初249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农民,群众。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5年12月18日在公安蓟县分局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被控传播淫秽物品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高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使用自己的QQ号()创建群号为、名称为“夜生活”的QQ群,担任群主、发展成员,并在该群内传播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共享。经公安蓟县分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截止至2015年5月28日,该群共有成员496人,疑似淫秽视频42部。公安蓟县分局网安支队将上述视频下载并刻录制作成光盘。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鉴定,上述42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案发后,被告人高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涉案淫秽视频的勘验证据光盘已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远程监控勘验报告,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光盘,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收款物品收据,被告人高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的组群,成员达496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闵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