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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益美与罗武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美,罗武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326号原告杨益美,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罗武尧,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列原告杨益美诉被告罗武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益美因被告罗武尧尚未归还2011年9月16日向原告所借的借款53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3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9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3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中,原告自愿减少诉请为:被告罗武尧归还原告杨益美借款53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5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武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益美借款53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以5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被告罗武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剑 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倩(代)附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