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韶辉与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韶辉,陈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民初625号原告王韶辉。被告陈建民。原告王韶辉诉被告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韶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韶辉诉称,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2015年元旦还款,被告未按时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建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韶辉手计人民币贰萬伍仟元整¥25000.00陈建民身份证号:××2015元旦还清2014.9.25”。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王韶辉陈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3日左右,被告因为需要资金支付货款而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4年9月25日,原告在苏州市XX大码头值班室里面将25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当时在场的除了原、被告之外,没有其他人。当天被告便出具了25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并承诺2015年元旦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原告王韶辉与被告陈建民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写明借期为至2015年元旦,现已逾清偿期,故原告王韶辉要求被告陈建民归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答辩权利,应负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韶辉借款人民币25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元,由被告陈建民负担(被告陈建民负担之款,原告王韶辉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陈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韶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