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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葛永玉与李富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永玉,李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22号申请人葛永玉,男,汉族,第四师六十五团五连无业人员,现住第四师。被申请人李富俊,男,汉族,第四师六十二团金山小区物业公司经理,住第四师六十二团。申请人葛永玉与被申请人李富俊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富俊的银行存款35000元。申请人葛永玉以其所有的位于第四师六十二团五连面积为104.4平方米的一套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富俊的银行存款3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