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右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肖艳冬与赵军、好毕斯嘎拉图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冬,赵军,好毕斯嘎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右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肖艳冬,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科右中旗人,个体工商户,住址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乌兰居委会。被申请执行人赵军,男,46岁,汉族,科右中旗人,聋哑学校教师,住址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聋哑学校北侧。被申请执行人好毕斯嘎拉图,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旗蒙医院职工,住址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皮毛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军、好毕斯嘎拉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军、好毕斯嘎拉图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赵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的工资收入,每月冻结人民币2000.00元,直至冻结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月。2、冻结被执行人好毕斯嘎拉图在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收入,每月冻结人民币2000.00元,直至冻结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吴常岁审判员 赵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