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市支行与唐槐中、杨慧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982号申请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槐中、杨慧娟、富阳诚元纸制品有限公司、唐钘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市支行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76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72.5元、执行费14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槐中已支付案款30000元、受理费1172.5元、执行费1426元,余款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权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