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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纪军与马文湘、丁金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纪军,马文湘,丁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马纪军。被执行人:马文湘。被执行人:丁金荣。申请执行人马纪军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新卫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经本院审查认为,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卫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中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卫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帅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