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焕章与朱北超、侯永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焕章,朱北超,侯永彪,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261号申请执���人:陈焕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1X。被执行人:朱北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3311。被执行人:侯永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119。被执行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组织机构代码××。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焕章与被执行人朱北超、侯永彪、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焕章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陈焕章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北超、侯永彪、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