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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671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们均系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我们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于2015年4月份分居至今。法院于2015年7月份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双方仍未能和好,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再次诉之贵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书面辩称,我与原告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同意与原告离婚,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义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于2015年4月份分居至今。本院于2015年7月份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财产,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且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仍未能和好,这足以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达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植峰审 判 员  曹诗敏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