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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闫二平申请执行薛翠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二平,薛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闫二平,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薛翠平,女,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闫二平申请执行薛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薛翠平工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