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9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别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209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别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