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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科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旷业护栏制品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科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旷业护栏制品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第281号原告:江门市科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焕愧,住江门市恩平市,系。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旷业护栏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投资人:冯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科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旷业护栏制品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科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江门市科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庆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