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玉侠与翁敬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侠,王可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赵玉侠,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姜明贵,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王可新,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经申请人赵玉侠申请,我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可新所有的吉A6HG**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王可新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吉A6HG**号小型轿车的查封。被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可新所有的吉A6HG**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明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