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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玉侠与翁敬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侠,王可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赵玉侠,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姜明贵,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王可新,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经申请人赵玉侠申请,我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可新所有的吉A6HG**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王可新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吉A6HG**号小型轿车的查封。被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可新所有的吉A6HG**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明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