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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蚌埠加林光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汪鹏、奚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加林光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汪鹏,奚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26-1号原告:蚌埠加林光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5501XXXX-7。法定代表人:尤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恩,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鹏,男,汉族。被告:奚小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加林光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鹏、奚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骆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