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尹厚建与谢远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厚建,谢远忠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599号原告尹厚建。被告谢远忠。原告尹厚建与被告谢远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尹厚建系遂昌晨豪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2015年2月17日,被告谢远忠与原告签订借车协议,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24日到原告处借车使用。还车时被告未付清租车费,尚欠原告2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24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分文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远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厚建租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谢远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