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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02何学香与深圳市洪星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香,深圳市洪星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003号申请执行人何学香,女,汉族,1991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洪星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若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6]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洪星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岸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强(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