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项观法与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越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观法,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越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527号原告项观法。委托代理人徐立海,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傅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观法诉被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越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项观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越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观法撤回对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越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16元,减半收取3258元,由项观法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富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