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家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家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1361号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1号新城市广场B栋8楼。法定代表人朱蓓,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璐,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系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家伟,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家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雷膦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干 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