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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卢全英与贾玉明、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全英,贾玉明,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346号原告:卢全英,女,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兴蓉街**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贾玉明,女,汉族,1947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兴蓉街**号*栋*单元*号。被告: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苌宁,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芳草街36号。法定代表人韩恩华。被告: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赢鸿。原告卢全英诉被告贾玉明、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原告卢全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贾玉明、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全英申请撤回对被告贾玉明、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全英撤回对被告贾玉明、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全英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