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南陵广厦建材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桂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广厦建材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桂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广厦建材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桂人东,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人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人东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人东在中国建设银行繁昌支行存款人民币315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