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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春节与胡会来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节,胡会来,张志松,马建华,张小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节。被执行人:胡会来。被执行人:张志松。被执行人:马建华。被执行人:张小节。申请执行人李春节与被执行人胡会来、张志松、马建华、张小节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以(2015)垦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会来、张小节所有的位于垦利县胜坨镇新达职工住宅*号楼西单元***室楼房一套及相配套的储藏室一间,申请执行人李春节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胡会来、张小节于2016年3月6日前履行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会来、张小节所有的位于垦利县胜坨镇新达职工住宅*号楼西单元***室楼房一套及相配套的储藏室一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保卫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