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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蓉与王伟、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蓉,王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李蓉,个体业主。被执行人王伟,居民。被执行人张伟,居民。申请执行人李蓉与被执行人王伟、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埠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