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特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544号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双岘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小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金余。被申请人:陈岑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胡其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祝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