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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刑初92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何杰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大检公诉刑诉[2016]88号指控事实2015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何杰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A4XXX3号的“荣威” 牌轿车,由大邑县人民医院沿滨河路向西桥方向行驶,行至西桥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何杰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32.5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意见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杰饮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何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何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何杰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何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判决日期审 判 员 刘晓南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小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