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永军与温和平、杨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永军,温和平,杨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42号申请人赵永军,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温和平,男,汉族,37岁,现住达拉特旗展旦召嘎查。被申请人杨慧,女,汉族,35岁,现住达拉特旗展旦召嘎查。申请人赵永军因与被申请人温和平、杨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5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和平的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闫云飞的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温和平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闫云飞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燕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