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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天润建设集团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015号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623000056453。法定代表人:江鸿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办公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总部办公一幢12楼。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64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4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1640万元。上述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冉献军审 判 员  闫 侠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管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