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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福会与李业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福会,李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3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田福会,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李业光,男,1957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福会与被执行人李业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业光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熊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龚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