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复如诉被告翟明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复如,翟明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周复如,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河底镇。被告翟明玉,男,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南庄煤矿。原告周复如诉被告翟明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复如诉称,2014年12月11日,被告假冒车主名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承包出租车一辆,承包期一年,每月租金4000元,被告收取原告押金2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出租车收回,原告才知道被告不是车主,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并赔偿损失,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押金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周复如无法提供被告翟明玉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复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丽萍代理审判员 岳晋芳人民陪审员 李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