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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185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蒋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华明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