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燕某与王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某,王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燕某,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吕某,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关于燕某申请执行王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4643号,向被执行人王某、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吕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吕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某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