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家龙与范勤、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龙,范勤,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2号原告:李家龙。被告:范勤。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南湖路4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北京中路2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龙与被告范勤、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龙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李家龙承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