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严复美与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复美,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严复美被执行人张锋本院受理的严复美与张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锋应调解书清偿申请执行人严复美欠款7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5元、执行费10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75945元(包括案款、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01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铎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相 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