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兰华山与张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华山,张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32号原告兰华山,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进林,男,汉族,干部,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华山与被告张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华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华山以原告欲与被告私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华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兰华山负担。审 判 长 徐始文代理审判员 许龙生人民陪审员 赖河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文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