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与韦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韦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84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南东清卞庄,组织机构代码79509672-X。法定代表人:宋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宏献,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国华,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单桥乡大王行政村小荒庄**号。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与韦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国华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