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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佳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邹红庄、张广森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佳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红庄,张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804号原告长春市佳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玲,经理。被告邹红庄,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广森,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佳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红庄、张广森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红庄、张广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佳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红庄、张广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为4,0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