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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108民初8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108民初8004号原告张×,女。被告白×,男。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为由,主张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则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白×提交了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证实白×自2009年至今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苑×区×号楼×单元302室居住。张×表示认可,并认可白×实际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综合上述情况,本院确认白×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