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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泰宏置业公司补正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德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673号(2016)豫1626民初673之二原告周口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牛其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绍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德水(又名于得水),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年4月5日对原告周口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德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626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该裁定书第三行“号”字应为“之一”。二、该裁定书第六行第一个“。”应为“,”。三、该裁定书第七行的“年月日”应为“1967年10月24日”,“住淮阳县王店乡李集村”应为“住郑州市金水东路7号1号楼4单元1101号”。四、该裁定书第九行“合同纠纷”应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张丽英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