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宝山诉被告吴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吴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255号原告:梁宝山,男,46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仁鹏,经理。被告:吴强,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宝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宝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原忠人民陪审员 马晓敏人民陪审员 龙 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书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