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守红与李红利、刘忠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红,李红利,刘忠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300-2号申请执行人陈守红,男,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红利,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忠战,男,汉族,中国银行职工,高中文化,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守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利、刘忠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守红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忠战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忠战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存款7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张 建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