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1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灿银与被执行人向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灿银,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1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灿银,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务农,现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向宇,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务农,现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熊灿银与被执行人向宇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向宇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其存款7946.06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向宇已经自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向宇所在的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946.0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王思福审判员 李成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