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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徐董梅与韩俐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董梅,韩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74-1号申请人徐董梅。被执行人韩俐玲。本院依据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韩俐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9月11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俐玲名下位于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文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