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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崔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488号原告崔某某,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崔某某之妻。原告崔某某,女,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委托代理人芦某某,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崔某某之丈夫。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崔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谢某某,陕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崔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崔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崔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文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