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段永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663号原告段永成,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住昌平区鼓楼南街46号。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住昌平区鼓楼北街12号。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住昌平区南环东路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成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永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永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段永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