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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崔建国与张立宏、保定装饰印染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建国,张立宏,保定装饰印染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国。委托代理人许双全、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宏。委托代理人吕二军、尚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装饰印染厂,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徐占辉。上诉人崔建国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张立宏是否经全家同意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原审尚未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克伟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