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364号原告:詹某,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某,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詹某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利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