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5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大泽山支行与张金山、王朋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大泽山支行,张金山,王朋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58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大泽山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驻地。代表人马天华,行长。被执行人张金山,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朋守,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大泽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金山、王朋守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商初字第2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7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商初字第2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716元,由被执行人张金山、王朋守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