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6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胡宁与巫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宁,巫雅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692-1号申请人:胡宁,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小。被执行人:巫雅蓉,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执行胡宁与巫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巫雅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