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沧区世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青岛秋雨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沧区世乐建筑机具租赁站,青岛秋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287号原告李沧区世乐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世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姜宏全,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丹卉,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秋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正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沧区世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青岛秋雨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秋雨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966.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刘世乐以其所有的鲁B×××××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秋雨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966.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担保人刘世乐名下的鲁B×××××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