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91号原告:覃某某,女,生于1988年,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冯。原告覃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