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高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刑初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女。2016年2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5日晚,甘南县公安局第三派出所接到局指挥中心指令,甘南县中医院有人闹事。第三派出所工作人员徐X、林X、王X等人出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对民警辱骂,打民警徐X两耳光,踢其裆部一下,致民警徐X受伤,住院治疗。2016年2月6日,被告人高某于案发现场被甘南镇第一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医院诊断书、谅解书;证人徐X、林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高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齐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